學生摔傷 培訓機構擔主責

來源:  新法治報     |    日期:  2023年08月23日     |    制作:  汪紅     |    新聞熱線:  0791-86847195

  學生在培訓機構的教室摔傷,責任該如何認定?近日,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教育機構責任糾紛,機構被判擔主責。

  2021年10月,9歲的小祝在舞蹈培訓教室上課前不慎滑倒摔傷。因雙方就過程責任認定與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,小祝遂將培訓機構訴至法院,要求賠償。

  法院審理認為,原告前往被告處上舞蹈課屬于學習期間,因此被告與原告之間存在教育、管理、保護的關系。被告在教育管理上存在疏漏,未完全盡到教育、管理職責,因此應當承擔主要過錯責任。而原告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,已經具有一定的認知能力,存在一定過錯,應承擔相應責任。 (湯敏 彭蓉 全媒體首席記者王白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