婚內買保險 離婚后退保費應分割

來源:  新法治報     |    日期:  2023年08月23日     |    制作:  汪紅     |    新聞熱線:  0791-86847195

  協議離婚后,未處理的共同財產,在離婚后主張分割是否適用訴訟時效制度?近日,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。

  章某與賀某原系夫妻,2016年,雙方協議離婚,僅對婚內購買的房產進行了分割,未涉及其他財產。2018年,賀某婚內投保的兩份保單退保終止,共計獲得退費金額186萬元。2021年,章某以賀某離婚時隱瞞了上述保險為由起訴至法院,要求分割該兩份保險的退保金額186萬元。

  法院審理認為,本案中,章某主張分割的理財保險購買于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,應認定為雙方共同財產。章某對于婚內投保的保險這一共有財產的分割請求,屬于共有物分割請求權,不應適用訴訟時效制度。 (龔迪雅 倪星 全媒體首席記者王白如)